工程「起造人」是誰?有幾種分別你知道嗎? - 台中危老重建專家

工程「起造人」是誰?有幾種分別你知道嗎?

在工地外面常常看到一個”白字綠底”的工程牌,俗稱「綠牌」,綠牌上會記載此工程的各項基本資訊,例如:工程名稱、起造人、設計人、監造人、承造人、工程概要、施工起迄時間..等資訊,但其中的「起造人」許多民眾常搞不清楚,今天帶大家一起來探討。

 

起造人是誰?

 

起造人在綠牌裡是很重要的資訊之一,通常一般民眾會認為起造人就是建物的”申請人”,是出資金蓋房子的那方,也是建物的擁有者。根據《建築法》第十二條第一項明訂「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,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,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;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,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。」

 

但實際上不完全都是出資方或申請人,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:「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,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,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,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,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,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。」

 

※相關法條參考:全國法規資料庫-建築法法務部-行政函釋

 

工程告示牌內容

 

基本內容為:工程名稱、主辦機關、監造單位、施工廠商、工地主任(負責人)姓名與電話、施工起迄時間、經費來源(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)、重要公告 事項、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..等。

 

起造人分別?

 

▶房屋所有權人

這裡起造人是屋主自己,這種狀況以「自地自建」居多,常見於鄉下透天住宅的工程。

 

▶出資者

出資者擔任起造人,若是地主與建商的合建案,出資者大多僅能分回部份比例戶數,但未擁有整棟房屋所有權。若是地上權案,則出資者只有地上建物所有權,沒有土地所有權。

 

▶地主

部份合建案由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,並擔任共同起造人,但地主並未擁有全棟建物所有權。

 

▶代表人

有些起造人只是代表人,無實際出資興建,也並非建築物所有人。

 

▶公司負責人或法人

依據《建築法》第十二條第二項「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、團體或法人者,由其負責人申請之。」部份民間企業新建的建物,也會由公司實際負責人擔任起造人。

 

▶信託受託人

地主可以把土地信託予信託機構,由建經公司執行信託履約管理,變更成為「建造執照之起造人」,將會由融資信託機構、建經公司、建商及地主等四方共同簽訂信託契約,建經公司擔任名義上的起造人。

 

▶都更實施者

都市更新案實施者擔任起造人是常見的情況,但起造人不必然是都更實施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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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造人若非出資者

 

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「多數納稅人誤以為只要房屋起造人的名義未經變更,就不須申報契稅。」其實是錯誤的。

 

許多地主與建商合建,會將起造人登記為第三人名義,倘若起造人非實際出資人,便已涉及「贈與」,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,起造人在取得使用執照時將需申報納稅。

 

※相關法條參考:全國法規資料庫-契約條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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