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房產!?「公同共有」、「分別共有」有什麼不同? - 台中危老重建專家

繼承房產!?「公同共有」、「分別共有」有什麼不同?

公同共有、分別共有差異

許多家族長輩會將房產留給後代子孫繼承,當家族人數眾多時,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而容易引發分產的問題。「公同共有」和「分別共有」兩者究竟差異在哪裡?該如何協議才能避免家庭紛爭呢?

 

公同共有:

同一個房產而繼承人可能會有好多幾位,對於分配方式難以達成協議,仍可辦理繼承登記,此種方式為「公同共有」,讓每一位繼承人共同擁有此房產之產權。

 

分別共有:

某一共同財產,每位繼承者擁有的比例已經"分別"確認,可以清楚知道各自的應有部分是多少。如當共有人之間有"未確定"比例,法定將推定擁有者比例皆為「均等」。

「公同共有」與「分別共有」兩者區別在於,前者的處分及權利行使除法規特別規定外,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。後者則可自由處分個人應有部分,如各繼承人對於公同共有的遺產處分或利用無共識,將造成執行上的困難。

 

兩者權利和責任差異

 

◆公同共有:共有人需一起管理財產,維護、出資、使用方式,必須協商決議財產的使用方式與提升整體價值。

 

◆分別共有:本人可自行決策財產如何管理與維護。

 

「公同共有」遺產稅如何處理?

 

全體公同共有人皆屬納稅義務人,需共同一起負擔稅金,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,不得辦理分割登記或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,若一直未繳清稅款,遺產仍會移送強制執行。

 

「公同共有」如何辦理分割?

 

遺產公同共有只是暫時的狀態,遺產分割才是終局目的。可由所有繼承者達成協議,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。

 

若繼承者之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,將透過法院裁判。可由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,並請求分割遺產,經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。

 

繼承者取得法院「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」的確定判決後,即可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,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。

 

分割協議繼承

 

法律沒有強迫繼承人一定要按應繼分的比例來繼承,繼承人之間可以自行談好遺產要如何分配,不必按照法定應繼分來分,有可能某位繼承人完全不想被分配到,法律也是完全尊重的。

 

因這種繼承方式有可能影響到某些繼承人權益,在辦理上較嚴謹,必須確保繼承人之間真的有達成協議,遺產分割協議書上面必須蓋全體繼承人的印鑑章以示證明。

 

相關條文參考

 

【民法 第 820 條】

共有物之管理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,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。

 

【民法 第 827 條】

依法律規定、習慣或法律行為,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,基於其公同關係,而共有一物者,為公同共有人。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,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。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,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。

 

【民法 第 828 條】

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,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、法律行為或習慣

定之。

 

【民法第830條第2項】

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。

 

【民法 第1164條】

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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