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「建物保存登記」?
稱為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」,又稱「建物保存登記」,是指新建成的房屋或既有建物為了確保權屬,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所有權。無論建管後蓋的房子,或建管前已經存在尚未辦理登記的建物,只要屬於「合法建築」都能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「建物第一次測量」,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,再申請
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。在辦理過保存登記後,屋主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狀。
辦理保存登記的目的是什麼?
產權清楚,在出售時更有價值,要跟銀行貸款也比未保存登記的建物容易很多,房屋稅也不會因為辦了保存登記而多繳。
建物辦理保存登記的條件有以下四項:
1.不得為違章建築。
2.基地(建物的土地)已完成所有權登記。
3.需有基地的使用權:包括所有權、地上權、租賃權等可以合法使用建地的權利。
4.須先完成建物的第一次測量。
申辦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」需要哪些文件:
1.登記申請書。
2.登記原因證明文件(使用執照、完工證明、稅籍證明、水、電費證明、戶籍謄本、門牌編釘證明…)。
3.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。
4.建物測量成果圖(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)。
5.使用基地證明文件(實施建築管理前,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,英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文件)。
6.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7.權利證明文件(申請人非起造人時,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)。
辦理保存登記需要多久?
申請保存登記會先經過建物第一次測量,等測量完成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,才能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。
不同縣市在執行上的規章不同
以台中為例:
第一次登記核定公告:三天
公告期間為:十五天
公告期滿無異議之登記:三天